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时,一方往往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起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在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进行起诉时,法院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是否应引用仲裁裁决事项内容作为判决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例不一,甚至出现同一法院判决不一的情况,最终可能造成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无可供执行的判决实体内容的结果。本文就应该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事项内容与原告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而作以下探讨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