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作区分,明确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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