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问题多样化与突发性,使得国家、组织和个人对网络社会的深度治理都有迫切需要.网络社会是信息技术革命和中国社会变革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与现实社会相联的一种实体性、关系性的社会存在形态.运用系统论方法将网络社会的主体分为实体类与关系类两种.实体类主体划分为网络主体、网络技术、网络信息和网络话语,关系性主体划分为网络舆情、网络法律、网络安全和网络文化.据此,深入阐述了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模式,希冀推动网络社会有序运行和促进现实社会治理创新.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