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参与立法是合理合法而且是必要的。作为社会公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有权参与立法。但是企业参与立法并不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同,因其往往与腐败相连。我们应该看到企业参与立法本身并不是引起立法腐败的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权过于集中和现有立法制度的设计缺陷。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立法权的分散和立法制度的完善。这不仅会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减少立法过程中的企业参与而导致立法腐败,还可以完善国家立法程序,使其更加公开透明,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进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爱荷华州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