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银行风险吸收能力,避免"大而不倒"问题损害纳税人权益,金融稳定理事会2015年11月通过了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原则及条款》。对此,我国监管机构需加强对FSB政策的研究,参与TLAC规则制定,加强监管协调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大型银行也应有针对性地优化资产负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