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民事执行的监督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纠错式的监督,其重心在于解决实践中的执行乱的现象,但却忽视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其主要运用的是上令下从的行政管理模式,忽视了执行监督的法律属性。纵向监督强势,横向监督薄弱;外部监督主体泛化、执行救济不完善是民事执行监督发展的一个硬殇。民事执行检查监督作为解决传统模式弊端、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同时,对民事执行检查监督机制的合理架构的探索也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