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危不救入罪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现实需求,存在可以借鉴的别国立法模式。设立见危不救罪,应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一般救助义务,在刑法分则中解决好罪名与分类、量刑、诉讼程序的选择等问题。为规制见危不救行为,还需要建立道德激励机制和救助人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公众应急救助知识的培训。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