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物权法》中,准不动产的抵押制度适用"合意生效 登记对抗"模式,而所有权制度却适用"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模式。本文旨在分析对其区别对待的原因,并从法理解释、实证分析、制度选择三个层面上探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最后,提出采"登记生效且对抗"模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