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姓名权作为一项典型的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特征,《民法典》未生效前,法律并未承认权利人对人格标识中的财产价值享有所有权,但随着识别性人格标识的财产价值得到社会认同以及商品化权被正式纳入《民法典》,因滥用识别性人格标识而引发的财产利益纠纷即将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制。以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文学作品中使用公众人物姓名这一现象为契机,以权利相容为基点,剖析相关攀附行为中文学作品的虚构实质与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能否作为抗辩理由,以及如何兼顾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和文学创作的自由,进而探讨如何解决文学创作领域识别性人格标识的合理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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