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天然的不对称性,东道国只能被动应诉,提出的反请求也大多因为管辖权问题和案件可受理性问题被驳回。但是,在“伯灵顿资源公司诉厄瓜多尔案”中,仲裁庭不仅支持了厄瓜多尔提出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反请求,还裁决伯灵顿资源公司对其投资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这一裁决对于弥合国际投资仲裁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鸿沟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诚然,东道国在行使反请求权时会面临多重阻碍。但是,反请求机制可以在兼顾司法经济效益和一致性的基础上保障东道国的程序权利,因而是有效平衡投资者权利和东道国规制权以及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