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的不期而至,使得刑事立法步入活性化时代,尤以行政犯的扩张为显性标志。立足于我国违法犯罪二元治理体系,相当的犯罪化是我国应对社会风险的积极选择;着眼于世界刑罚轻缓化改革趋势,相当的轻刑化是我国刑罚现代化改革的应有之义。经由“行政犯—刑事犯”的类型再区分与“犯罪化—轻刑化”的耦合得出“纯正行政犯轻刑化”这一命题。在依据证成上,纯正行政犯具有自身的轻刑逻辑与现实基础,纯正行政犯轻刑化根本上是由其犯罪本质所决定,其扩张态势、刑罚结构性缺陷以及较强的社会感刑力是其轻刑化的现实基础。在路径构建上,不仅要完善纯正行政犯轻刑化的制度供给,而且要强化纯正行政犯轻刑化的司法适用,还应推动纯正行政犯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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