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规范中的"可以"能否被解释成"可以不",存在争议。适用法律的人,都在按自己的利益需求解释"可以"。为了克服这种由主体性理论造成的解释困境,应将解决"可以"解释问题的思路从主体性理论转向主体间性理论,使多元主体对"可以"的解释进行两个层次的视域融合,对"可以"的各种解释得以相互沟通和妥协,从而可以形成最适合于特定案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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