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人知情权制度具有抑制公司内部人道德风险、强化外部监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多重功能,公司法修订之际,应对此课题投以更多关注。依照权利的行使方式,债权人知情权可分为消极的知情权与积极的知情权,其权利的行使要被严格限定于特定的场景当中。消极的知情权应当在公司进行大额的捐赠、放弃债权、对外担保、转投资等主动减损自身偿债能力的场景下触发,积极的知情权应当在债权人掌握公司内部人可能从事不法行为的初步证据时才得以触发。为维护债权人知情权的现实意义,债权人应当得以消极知情权被侵害为由主张公司行为无效。藉此,可从内容、程序、后果三个方面整体把握债权人知情权的整体功用及其体系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