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具有信息量大、储存方便、易复制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审查,首先需要验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实践办案中应立足于对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审查,并在此基础之上运用分析数据规律性特征的方式完成对待证事实的论证,解决诉讼证明活动中的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