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保护股东合法利益和公司利益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基本的规定,2017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强调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仍存在着查阅权涉及的内容范围较小、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认定不明确、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为此结合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法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囊括会计原始凭证以及能够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的特定材料,进一步明确行使知情权的股东的界限,设立检查人制度,以建立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的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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