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法律文件存在冲突,具体表现在:认定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的应税项目不一致、对"税收透明体"原理的理解差异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执行存在冲突等方面。鼓励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亟需解决现存的税收立法问题:将自然人合伙人区分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适用不同的税率;贯彻"税收透明体"原则,不对法人合伙人投资所得的利息、红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区别于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收法定,更好地与地方税收政策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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