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绝非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独角戏”,侦查阶段即着手合规准备或进行合规整改,既能得到理论上的正当证成,又在改革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其可行性。侦查阶段适用企业合规,能够彰显对企业“厚爱”与“严管”的双重功效,为侦查取证提质增效,并促进“挂案”清理,拓宽检察职权在合规改革中的发挥空间。其路径构建需要特别注意涉企行刑程序的衔接、合规视角里强制性措施功能的多元,并把握好侦查告知和检察引导两个工作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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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