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数字时代数据资产价值愈发明显,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重要数据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我国立法实践中已经构建起了重要数据法律保护的总体框架,但仍存在着规制价值冲突、法律保护倾向原则化、行政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美国重要数据安全法律规制以自由价值、商业利益至上为导向,欧盟则以安全价值、个人权利至上为导向。我国应理性借鉴美国、欧盟重要数据安全法律规制经验,结合基本国情,将安全价值和公共利益作为重要数据法律规制的价值导向,细化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构建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重要数据审查等。同时,在行政监管方面,应逐渐从政府公权力介入为主导过渡到行业自律,以实现重要数据法律保护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