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地理标志(Geographic Indications of Origin, GI),又称为地理标识,在我国没有将这一称谓与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严格区分,通常被认为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1条第(2)项:"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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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