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的改革,使得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变为监察调查权。由于监察程序的独立属性,导致在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退回补充调查存在案件所处程序阶段确认、强制措施的适用、辩护律师参与以及证据衔接等问题。退回补充调查是有效实现监检衔接的重要内容,宜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构建更为完善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制度,从而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防范“监察中心主义”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