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否定绿色原则具有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观点均不成立。作为面向生态文明的制度创新,绿色原则是立法者着力构建的显性原则、兼具强制与倡导双重面向的限制性原则、具有司法裁判功能的概括条款、单一环保指向的实体性原则、"补充公法"的私法原则。从我国法上的条文表述看,绿色原则表达宽泛的环保之意,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施加普遍环保义务,效力、范围限于私法层面,依诉讼请求推断具体后果,具有强制与倡导双重面向,追求"无害于"或"有益于"双重目标,从环保角度界定"节约资源",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一体保护。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