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国家试图通过推动监督体制改革来强化行政权力的合规性运行,进而降低基层治理场域中可能产生的治理风险。本文基于鄂东南S镇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实践,分析了乡村监督体系进行自我重构的组织结构调整过程,同时依靠重点同步、过程同步、目标同步的方式完成了对乡村治理体系的再嵌入。进一步的考察表明,乡村监督体系的运行逻辑经历了从依附性嵌入到功能性嵌入的总体性变化。借助条块关系的重新调整,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得以通过具有总领性的问责权介入乡村治理事务的全过程,形成了制度纠偏和提升治理效能的绩效增量,最终改变了以往组织悬浮的合法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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