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系列基金是系列商业信托运用于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系列基金因其独特的法律结构,容易产生各别系列的受益人和信托全体受益人的冲突问题。美国法上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系列基金规范经验,值得研究。美国《1940年投资组织法》设有专门针对系列基金的规定,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据此制定以分别表决为原则的监管规则,以平衡系列基金中的利益冲突。《1940年投资组织法》其他并非为系列基金专设的规范,也存在对系列基金如何适用的问题。根据系列基金的特质,以及兴利除弊的政策立场,在适用实体性规定时,原则上将各系列作为独立主体对待,在适用程序性规定时,原则上将整个系列基金作为单一主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