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工友》编辑部:我原在某设备检验所工作,后该所改制为东辰公司,我被安排继续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原工作,累计工作达20年。我的工资每月3100元,现在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只肯支付我12年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郑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