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科技金融监管尚未脱离宏观审慎、微观审慎与行为监管三位一体的大框架,而被寄予厚望的金融混业监管亦未能解决大科技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与平台垄断遏制问题。虽诉诸于监管科技,但也难以应对非线性系统性风险与数据伦理监管之困。对此,从新治理理论模型入手,结合大科技金融监管的特殊性,通过增进政府之外其他主体的治理参与性,推动监管权力下放与向外放权的治理运动以改善金融混业监管的权力配置问题,并促进公私治理资源间的有序流动以走出数据伦理监管的峡口,是增益数字金融治理绩效的大科技金融治理优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