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汇览》收录嘉道年间(1796—1850年)的私盐案件,反映了清政府在食盐缉私活动中存在较为严重的监守自盗现象,同时也反映了商雇缉私人员的法律地位要比官设缉私人员低。清政府将官设缉私人员与商雇缉私人员置于不同地位的做法,意图规范对商雇缉私人员的管理,却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影响了食盐缉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