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平责任既非责任范围的损失分担规则,也非侵权构成要件欠缺的损失分担规则,而是侵权法中责任成立的损失分担规则之一,与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并列成为侵权法的三类侵权构成类型,有独立的责任成立规范和责任范围规范,并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共同适用于侵权法中其他的责任范围规范。公平责任是在民法公平原则的规制作用下的衡平责任,因其归责基础偏弱且尚未固化、类型化程度不高等原因进而能够不断吸纳各种新型的非过错侵权责任类型,以缓和现实生活与成文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保持侵权法中非过错侵权责任体系开放的一条重要通道。为进一步明晰民法典中公平责任属于独立的侵权构成类型的体系地位,应当在民法典中调整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规范位置,由于"受害人没有过错"并不是侵权构成要件,故应将"受害人没有过错"从公平责任一般条款中予以删除。同时,确立新类型的公平责任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法律解释或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等路径,将诸如民事权利冲突中损害方对受损方的补偿责任等新型公平责任类型纳入民法保护体系中,使民法典时代的公平责任日趋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