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境外二元期权存在场内交易、场外交易两种形式。场内二元期权由交易所提供,具有一定风险管理职能,受到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场外二元期权依托互联网传播,多为发行机构与投资者的对赌交易,交易风险不容忽视。二元期权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有意省略了合约设计的原理说明,并割裂了其服务国民经济功能,与我国期货市场的目标、宗旨及发展思路相悖,极易沦为赌博、诈骗之工具。现阶段放开二元期权管制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可结合特定领域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引导其由场外对赌回归场内交易,以发挥交易所中央对手方的制度优势,强化投资者保护,实现产品创新与规范发展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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