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房屋买卖纠纷一直系法院处理的难点,其中牵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经过《合同法》到《物权法》再到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已基本达成一致,但某些特殊类型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依然存在争议。居间人完成居间的标准是撮合双方签署"可交易"的合同,否则居间人无权主张相应的佣金。法院在面对夫妻共有财产保护与买受人善意取得两者之间如何进行取舍时,应从规则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案件的不同交易模式,作出恰当而谨慎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