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医保发〔2022〕3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用人单位: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建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结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