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公司人合性的内涵,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公司/私人公司)权力配置均不同程度地彰显了人合性,体现出诸多共性。在全球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我国公司法应更加关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通过设置具有可操作性内容的选择性条款而不是简单的"另有规定"方式,适度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赋予公司章程以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划分的权限,明确剩余权力归属以及股东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的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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