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规定了独立董事合理信赖抗辩制度。合理信赖抗辩作为董事履职的保障机制,可使独立董事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司法实践对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认定通常不予采纳独立董事的合理信赖抗辩,合理信赖制度在适用层面难以发挥制度价值。为此构建独立董事合理信赖制度体系成为现实需求,具体来说,应明确独立董事合理信赖抗辩的正当性,放宽合理信赖的对象范围,完善独立董事合理信赖制度的适用标准,根据独立董事的具体履职行为再进行司法实践的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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