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志以外的原因”直接决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故有深入讨论的理论必要与实践必要。“意志以外的原因”首先可采用形成空间和作用对象这两个标准而予以更加清晰的类型化表述。“意志以外的原因”可嵌入“意志自由”的话题来把握其本质,而通过对包括“熟人案件”在内的特殊案件的运用,其“意志不自由”的本质能够得到更加真切的体现。当借用适用于犯罪中止的任意性标准,“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可采用主客观相结合或事实性与规范性相结合的折中说或结合说来确定自身的判断标准,而造成“意志不自由的原因”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抑止意志自由”便构成“意志以外的原因”判断标准的实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