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婚登记行为系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因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欺诈方式骗取的登记行为效力发生争议时,可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实践中,对该类诉讼的处理,多数法院并不关注当事人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而直接以登记行为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为由将其确认无效或撤销,间接导致了当事人实体婚姻关系的无效,影响了社会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为了减轻不利影响,如果当事人在登记时明确表达了结婚意思,起诉时又具备婚姻实质要件,法院可只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确认违法并更正。于此,更符合结婚登记行为"事实在先"的特点,有益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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