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临时仲裁制度,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91条则显示出有限度地开放临时仲裁的倾向,并以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实行临时仲裁“双轨制”。但该制度一方面需从制度设计本身进行调整,即与该意见稿第27条新增的“仲裁地”相兼容,以免出现无涉外因素争议当事人通过挑选仲裁地适用临时仲裁的制度设计矛盾。另一方面,构建及适用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时需注意当前的制度环境,例如当前部分仲裁规则与临时仲裁“双轨制”便存在潜在冲突。但上述问题并非不可调和,针对前者,可完善关于仲裁地的相关规定防止其对临时仲裁“双轨制”带来的可能风险。而针对后者,可完善相关仲裁机构的规定与我国临时仲裁制度进行融合,如在临时仲裁“双轨制”的制度设计下,建议完善相关仲裁机构的审查或确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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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