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对检察院撤回起诉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仍在运行。由于撤回起诉制度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督审查程序运行不畅等原因,导致撤回起诉制度功能变异,在实践中出现的撤诉随意化、撤诉申请限度无限制、以撤诉代替无罪判决等失范现象,致使检察院撤回起诉制度不能发挥其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人权的应有价值功能。为了规范检察院撤回起诉,应当从制度理论出发,追溯问题根源所在,明确检察院具有相应的撤回起诉裁量权,规范撤回起诉申请阶段及次数限制,落实被告人救济权利。同时,应当从构建撤回起诉制度统一立法化,健全“司法必要审查”监督及再审救济程序方面对检察院撤回起诉制度进行完善,以此真正发挥检察院撤回起诉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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