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平衡国家间税收利益和实现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有效征税,法国等欧盟国家率先出台了数字税。与欧盟诸国不同,我国数字企业集中在国内,跨国公司利润转移和税收收入流失现象并不突出。我国更应关注数字巨头强大盈利能力与其税负水平不匹配的问题。该问题源于数字企业享有用户无偿的数字劳动和具备网络效应而获得超额收益,以及数字企业不受传统生产要素约束而拥有更大税收筹划空间。致力于分享企业常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对数字经济造成的经济分化和税收不公问题难以有效调整。故而,我国数字税应为数字企业的超额收益税,合理评估数字企业数据收益和垄断利润,从数字经济中汲取税收收入,发挥税法在税收公平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