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兴起,网络公司借助发展机遇快速改变了人民的生活面貌,很快占据了国内外市场,并迅速地潜入到了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公司也在其生产运营的领域,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任意对其竞争对手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危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等。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可采用两种方式来规范其滥用市场支配行为:(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加强互联网企业的行业自治;(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加强执法机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