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共产党领导了新中国的历次修宪工作,但在各个时期表达修宪意见的方式不尽相同。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的党章修改草案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修宪准备工作的基本方式,由党代拟“修宪草案”和作出“修宪批示”,逐渐变为“以中共中央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这一方式在此后历次修宪实践中日臻完善。一方面,中共中央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适时提出修宪建议、推动宪法发展,这既是党基于宪制地位所应担负的宪制责任,也是党作为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保证修宪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有力举措;另一方面,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的形成和提出,既在过程上构成法定修宪程序的实际补充,也在效果上对修宪内容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修宪工作的领导,维护和保障修宪工作有序进行,需整合既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等制度资源。规范、衔接和协调好中共中央拟制和提出修宪建议、全国人大接收和处理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等法定程序,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