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急状态不同于普通状态,行政权在应急管理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根据公共危机的危急程度、破坏大小和变化态势不断进行调整,不但会突破常态治理下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还会与私权杂糅交织,不可避免地渗透进私权领域,对私权造成一定克减和限缩。在应急管理中,比例原则与应急性原则并行不悖,其适用旨在为应急管理设置一道屏障,兼顾公益维护和私权保障,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比例原则在应急状态下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不同的维度,应以三阶结构审查作为适用规则,依循"目的—手段—关系"的逻辑进路,按照适当性审查、必要性审查、均衡性审查的先后顺序逐一进行检视,在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遭受不必要限制的前提下允许行政权适度扩张,积极化解公共危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提升应急处突的整体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