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是招标投标确定中标结果的准则,也是采用招标投标机制实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根本点。但实践中,其确定中标结果的两种办法,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执行,往往导致招标投标走程序、走过场。其原因在于一些部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同时,对评标办法进行了狭义理解,把综合评估法简单地引导为综合评分法,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单地理解为最低投标价法或是在技术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仅对商务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最低评标价法,使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择优原则在实践中大打折扣,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功用。本文结合国际金融组织及招投标实践细致地分析了该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实质,以及实践中应采取的择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