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有的从属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不享有参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权的权利,由此带来了诸如社保制度的向心力不强、灵活性不足以及独立性缺失等问题。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的缺失违背了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担与辅助性两大基本制度原则,并最终侵害了社会保险本身所应具有的自治性。其背后的原因是受制于制度转型中的政治、经济以及观念障碍而不当设置的社会保险人所致。参照他国之经验,基于社会保险的本质属性及我国特有的国情,应当以公法社团形式构建独立的社会保险人,从而确保雇主和劳动者管理社会保险事务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