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后,利润分配数额的确定仍需尊重公司自治,诉诸利益相关者的有效谈判。强制分配数额确定规则具有动态与静态二元功能,前者在于作为保护小股东分红权益的终局手段,后者在于通过规则本身对当事人充分谈判结果的模拟,引导当事人有效谈判。强制利润分配的利润来源应当是公司经审计资产负债表上的"留存收益",并兼顾存量现金流。在设计强制利润分配数额的参考区间时,需置重于公司、股东与债权人间利益的衡平。就利润分配数额下限的参考基准而言,应当首先考虑该企业已发行长期债券的税后债务资本成本,其次考虑多年期银行定期税后贷款利率。就利润分配数额上限的参考基准而言,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所设基准之一为: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从保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利益角度,所设基准之二为:保障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的资金所需,主要考虑公司所处生命周期与财务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