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封闭式列举的立法技术,即合理使用情形被完全限定在著作权法第22条所列举的12种情形之中。这种完全闭合式的立法模式暗含了人类唯理建构主义的理想,即人凭借理性就能洞察社会现实和重构社会,但法律实践证实尚存诸多人类理性所不及的领域,新的社会实践不断促使合理使用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扩张性适用。因此,为解决封闭性立法模式与司法实践中扩大解释需求之间的现实矛盾,破除司法不断偏离立法的局面,应对合理使用规则的裁判理路进行必要修正,以统一司法适用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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