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几经争论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暂时中止,形成了现有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不过,基于人格权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并不周延到其他与个人行为相关联的个人信息,也没有包含二次利用并加密处理的个人信息数据,使得新技术下的个体行为所形成的与个体有关的个人信息及二次利用的个人信息数据如何加以保护面临困境。信息的流动性决定了涉及个体行为更大范围的个人信息数据无法通过人格权进行保护,在大数据的运算下对个人信息的爬取、收集、加工、加密等处理后的数据化个人信息,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无疑是一种可以选取的保护方式。人格权:个人信息的现有保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