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腐败问题已经在国际投资法的研究与实践中日益引起重视。ICSID仲裁庭在一些涉及腐败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中对东道国的腐败抗辩予以了审慎考虑并做出了相应裁决,但部分裁决法理饱受诟病,特别是在仲裁庭判定自身对涉腐国际投资没有管辖权的裁决推理上。ICSID仲裁庭应依法行使管辖权并对腐败行为进行本质剖析、甄别,在庭审过程中坚持采纳衡平路径,对争端各方的责、权、利进行均衡考量。现实表明,有必要加强ICSID仲裁程序与内国国际投资反腐败机制间的协作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