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的发展使真实但不恰当的陈旧网络信息得以长久存储,并可能会对信息主体造成负面影响,这与信息主体对自身相关信息控制的要求相龃龉,由此"被遗忘权"应运而生。"冈萨雷斯诉谷歌西班牙案"标志着被遗忘权在欧盟法上的确立,具有里程碑意义。将被遗忘权引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可将其认定为个人信息权范畴下的重要人格利益。为实现此权利的本土化和有效适用,提出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事前确权保护和构建侵权责任承担的事后制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