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行政处罚法》创设的特定概念和制度,表示授权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必执行一般程序的执法便利。后来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内容作任何立法上的改变。如果执法机关对被授权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选择不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即放弃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那么现行立法制度所提供的其他选择只有一种,就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的解释,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时所赋予的特定含义,受《行政处罚法》所创设的程序制度体系的约束,并符合其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