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娱乐衍生品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成为流行,因其表演形象文娱互动性的剪辑,给表演形象所承载的艺术品格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了保护艺术形象的声誉,从尊重艺术的本身出发,新《著作权法》增加了第四十条规定,保障了进行职务表演的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本文拟结合WPPT、《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对表演形象的保护措施以及我国对表演形象法律保护和改革的现状,指出目前保护措施中存在的不足,并就细化和完善提出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