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算法治理面临进程缓慢、实效不佳、理论分野的现实困境,“数字弱势群体”及“数字人权”概念的提出为算法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虽然通过发展人权法的具体制度来规制算法技术的路径值得追求,但人权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变并非“一日之功”,从目前来看这种模式(或这种方法)难以缓解社会大众对于算法治理的迫切需求。基于人权标准的企业算法合规义务,通过整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标准与企业合规机制以应对算法合规风险,具有改进算法治理模式、整合算法治理路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人权保障与享有的工具价值。这种新型治理方式,通过数字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披露,可以重塑人们对算法社会的信任,以算法技术、人、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与共进发展塑造公正平等、包容向善、可持续的算法社会。